台灣的土地管制分兩套系統: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劃分使用分區(謄本上「使用分區」欄位空白者即屬之);非都市土地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直接登載於謄本)。選擇地區查看公告規定:
臺北市(都市土地)
臺中市(都市土地)
新北市(都市土地)
桃園市(都市土地)
其他縣市(臺灣省施行細則)
非都市土地(全國一致)
臺北市住宅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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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法定劃定目的(摘錄)
住一30% 60% 維護最高居住環境水準,專供獨立、雙併住宅,維持最低人口與建築密度
住二35% 120% 維護較高居住環境水準,供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服務業
住三45% 225% 維護中等居住環境水準,供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
住四50% 300% 維護基本居住環境水準,供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
另有面臨較寬道路、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之特殊分區:住二之一(容積 160%)、住二之二(225%)、住三之一(300%)、住三之二(400%)、住四之一(400%),建蔽率同原分區。
臺北市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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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法定劃定目的(摘錄)
商一55% 360% 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使用
商二65% 630% 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使用
商三65% 560% 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使用
商四75% 800% 供全市、區域及全臺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娛樂業使用
注意:依自治條例,商業區容積率另受「面臨最寬道路寬度(公尺)× 50%」之上限管制,未達 300% 者以 300% 計。資料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線上查詢:臺北市使用分區查詢系統。
臺中市住宅區・商業區(通案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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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住一50% 140% 商一70% 280%
住二60% 220% 商二70% 350%
住三55% 280% 商三70% 420%
住四50% 300% 商四60% 500%
重要:臺中市各都市計畫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係於各「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個別訂定,上表為市府公告之通案基準,個別計畫區(如七期、十四期、水湳)數值不同。請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都市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彙總表」及各計畫書為準。法源:《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新北市(依各都市計畫區個別訂定)
新北市轄內有板橋、三重、新莊、中和、永和、新店、淡水等數十個都市計畫區,建蔽率與容積率由各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個別訂定,沒有全市統一的數值表 。同樣是「住宅區」,板橋與淡水的容積率可能完全不同,且重劃區、捷運場站周邊常有專案管制。查詢方式: ① 至「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luz.nlma.gov.tw)輸入地號,查得所屬分區與計畫區名稱; ② 再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調閱該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法源:《都市計畫法》第 22、39 條授權各細部計畫訂定;新北市地政資訊易找查可一併查詢標示資料。
桃園市(依各都市計畫區個別訂定)
桃園市現行 30 餘個都市計畫區(桃園、中壢、八德、平鎮、航空城特定區等),建蔽率與容積率在不同計畫區之間差異顯著,均以各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準 ,部分住宅區(如住一之一、住一之二)另可繳納代金提升基準容積。查詢方式: ① 至「桃園市土地使用分區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landuse.tycg.gov.tw)輸入地號查分區並可線上核發證明; ② 向都市發展局調閱該計畫區管制要點確認數值。
法源:《都市計畫法》及桃園市各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其他縣市(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直轄市以外縣市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依第 33 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於各都市計畫書內,按計畫人口、居住密度、臨路寬度等條件分別訂定 ——所以同樣沒有單一數值,要查各該都市計畫書。其他分區之容積率上限,細則訂有通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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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 容積率上限 分區 容積率上限
工業區210% 行政區 250%
文教區 250% 體育運動區 250%
風景區 60% 保存區 160%
醫療專用區 200% 倉庫區 300%
法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3、34 條。住宅區、商業區數值請至「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所屬計畫區後,向各縣市政府確認。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劃分為 11 種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並編定 19 種使用地類別。建蔽率、容積率為全國一致之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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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類別 建蔽率 容積率 說明
甲種建築用地60% 240% 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之建地
乙種建築用地60% 240% 位於鄉村區內之建地
丙種建築用地40% 120% 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建地
丁種建築用地70% 300%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使用之建地
農牧用地— — 原則供農業使用;興建農舍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資格與面積等條件
法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
※ 各地區數值與制度均整理自政府公告法規;都市計畫可能變更,個案開發請以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